(读音)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|
成为领养子女者 | |||||
养子 姓氏 | 名字 | 养女 姓氏 | 名字 | |||
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 |||||
地 址 (登记在居民证上地址) |
番地 番 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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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音 | ||||||
户主姓名 | ||||||
籍 贯 (外国人只填写国籍即可) |
番地 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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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上 首位者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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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姓名 与父母的亲缘关系 |
父亲 |
亲缘关系 子 |
父亲 |
亲缘关系 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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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亲 | 母亲 | |||||
迁入的户籍 或者 新的户籍 |
□迁入养父母现在的户籍 □迁入养父母新户籍 |
□养子夫妇建立新的户籍 □养子的户籍无变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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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地 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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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上 首位者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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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 监护人 |
(成为养子者未满15岁时须填写) □除登记人以外存在应监护养子者□父亲 □母亲 □养父 □养母 □无上述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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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人 签名盖印 |
印章 |
印章 |
勿用铅笔等易消去字迹的笔填写。
登记书一份即可。
当将本登记书提交至非户籍所在地的部门时,请预先准备户籍誊本及户籍全部事项证明书。
当领养子女尚未成年,且领养人为夫妇时,应同时与其建立亲属关系。
当领养子女未成年时,应在取得家庭法庭的许可的基础上,方可让其出庭。
当领养子女未满15岁时,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并盖章。同时,除其法定代理人以外,作为应监护者至父母(养父母)可以确定时,应取得他们的许可。
在户籍首位者一栏中,请填写填写在户籍第一位者的姓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