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的话题范围是,护照换发过程中涉及到的翻译问题。
大连翻译公司在翻译过程中都会和客户互动,从提交翻译资料的逻辑入手,碰撞出了灵感的火花。
假设我们要到国外工作,需要申请护照,此时需要翻译的资料是,该公司的营业执照(证明确实存在这个实体,不是虚拟的),录用通知书(或者劳动合同,用来证明上述公司和劳动者订立了契约)。通过这两个条件来锁定一个事实:“我真的要到过外工作,所以我需要护照”。由此,一本护照就会下发给你。
实际操作中,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,就是现在很多在境外的公司都是中国人开设的,甚至有些老板都在国内。所以没有必要非要发一个外文的录用通知。此时,就出现了一个问题: 直接发汉语版的录用通知可以越过翻译吗?”,因为营业执照是国外工商机构颁发的,这个必须要翻译,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列。但是,录用通知何不直接做一份汉语版呢?既方便又省钱,何乐而不为呢?
答案是,你当然可以发汉语版的录用通知,这一点不仅限于我们中国开设的国外公司,也适用于根本不懂汉语的外国人开设的外国公司,都可以采用汉语书写录用通知,法律上并无限制,但是这个汉语书写的录用通知有效吗?为什么?
二次答案是无效,因为,该录用通知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国外颁发的,是外文的,这个是需要翻译的。
有的朋友来到我们大连翻译公司时抱怨,就一个章还得翻译,但是,整个录用通知的点睛之笔就是这个印章。必须得翻译,这种现象并不稀奇,比如我们此前提到的,大连医院签发的出生出生证明,就是因为父亲的名字是外文就得翻译;还有台湾省和香港特区的资料因为是繁体字,都得翻译。所以搞清逻辑关系,就知道即使直接发汉语版的录用通知也不可以越过翻译。